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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AC】标准解读: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

日期: 2021-09-09 09:39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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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空气净化器的标准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1安全标准
 
  涉及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安全标准方面,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通用条款。而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则对空气净化器这个分类产品的特殊方面做出了要求。
 
  整个安全标准体系的设置是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标准主要针对空气净化器的防触电、功耗、过载温升、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潮湿环境下的工作、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元器件、电源连接、接地措施、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非金属材料、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2性能标准
 
  涉及标准:
 
  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
 
  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关于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的解读
 
  2015年9月15日发布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该标准的第3版,第二次修订。
 
  使用性能
 
  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称为洁净空气量(CADR),以单位时间内可以净化空气的体积来表征,单位是m3/h。要求:
 
  (1)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2)同上,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3)净化耐久性。净化器能够使用时间的长短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一个参数和指标,而其使用时间长短可以用净化器滤网能够吸附污染物的多少来衡量,用累积净化量(CCM)来表征,单位为mg。通过该指标,消费者能够对比市面上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一个横向对比,从而为购买提供参考。累积净化量的要求:
 
  ①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 0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1。
 
  ②甲醛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2。
 
  健康指标要求
 
  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及除菌、抗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臭氧浓度排放
 
  在特定的环境中,净化器运行24 h后,在距空气出口50 mm的位置测量,臭氧体积分数不应超过5×10-6。
 
  (2)有害物质释放
 
  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3)微生物去除
 
  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50%。
 
  (4)噪声
 
  净化器属于长期运行器具,其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净化器正常运行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表4的规定。
 
  净化能效
 
  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2.0 W。
 
  (2)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00 m3/(W•h),其分级指标见表5。
 
  (3)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5 m3/(W•h),其分级指标见表6。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出厂检验是每台必查的例行检验,只对安装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型式试验是产品的定型检验,是对产品设计的总体检验,标准中所有的项目,以及GB 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安全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都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定型生产。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每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对于停止生产一段时间,需要恢复生产的产品,要在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标志要求
 
  标志是产品最主要的特征说明,同时是消费者选购和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也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标准除了对通用性标志的要求以外,还增加了净化器特征性能的标志要求。目的就是规范产品标志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性能特征标志作为器具的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2《消费者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要求,同时,应包含下述内容:
 
  洁净空气量(CADR目标污染物);
 
  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CCM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的累积净化量(CCM气态污染物)(选标);
 
  净化能效;
 
  噪声;
 
  适用面积(选标)。
 
  另外,标准对使用说明书还提出了如下要求:
 
  安全注意事项;
 
  具体净化原理;
 
  放置场所的注意事项;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过滤网更换、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其他的注意事项。
 
  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这两份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本身的有害物质释放量的限值和测试方法,并对抗菌除菌的标识、测试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来源:建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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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美国TSI”公众号